與朋友聊天,席間一位在連鎖企業擔任電腦部門主管的朋友提到他們公司如何對盜用客戶積點、轉賣公司產品等等違規行為以電腦系統清查,並依結果逞處。另一位朋友說:難道前輩員工沒有告訴新人這些事情會被抓嗎?
我倒是有不同的看法,我說:這些員工會做這種事,通常就是跟前輩學的,只是前輩以前在做這些事情的時候,電腦的功能還沒辦法揪出這些問題,所以後輩也以為自己可以依樣畫葫蘆。沒想到算盤打錯,等到被電腦系統過濾出來後,後悔為時已晚。
臺灣根本不適合民主,還是戒嚴得好,這樣就不會這麼亂了!
這幾句話,勾起了回憶。好多好多年前,我也曾這麼說。然後經過了許多年,這句話放在我心裡,不曾再說出口,直到318社運,在初期,我又說出了這句話。
這幾天又再次聽到。在那一剎那,我腦子裡轉過了許多這半年來認識的人、聽過的事、經歷過的場景、學到的經驗。在短短的瞬間,腦子裡已經有結論。
我生在戒嚴時期,人生的前半歲月,臺灣處在戒嚴狀態,三十五歲以上的人,也就是現在社會上的中堅,在懂事之初或之後,都經歷過戒嚴時期。那時所謂的民主,只不過是掌權者給予的恩賜,國家資源、政治、經濟、軍事都掌握在國民黨手上,言論被箝制,任何的反對聲音、貪腐行為,全部可以國家安定之名,一手擋下。不論是政府官員、民意代表,都是國民黨的天下,所以哪會有什麼不好的風聲洩漏出來?那時的狀況,不是所有的壞事都沒發生,只是人民不知道。現在會讓人覺得亂,是因為資訊藉由網路發達,可以快速傳遞,事情不再是想擋就擋得了、想遮就遮得住。就像我一開頭提到的情節,國民黨之所以現在左支右絀,就是沒有注意到時代的脈動,以為自己還可以隻手遮天、恣意妄為。就算是知道了,也深信人民在經過數十年的洗腦後,不會提出反抗。
當然,很多人會說他寧願不知道。這總是讓我想到一位親戚說過的話,她說:唉呀!我才不要去做什麼身體檢查。沒做,反正都不知道。做了,如果發現身體有什麼問題,不是很麻煩、嚇死自己嘛?
人生自古誰無死,差別只在於是知道怎麼死跟不知道怎麼死的,這是個人選擇。但如果不想死得不明就裡呢?有這種「寧願不知道」的人,會不會在生命的最後一刻後悔,如果當初能夠及時發現,提早治療,是不是能多活個幾年呢?
我當初會認為戒嚴比民主好,是因為我還不懂民主是什麼。是的,從出生就長在這個號稱民主的國家,卻還不懂民主是什麼?很荒謬是嗎?別忘了,我們生長在一個空有民主框架,卻沒有實質民主的結構中。但是當我們了解真正的民主之後,應該會有全然不同的視野。
周六就要舉行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九合一選舉了。很多人會說臺灣人對政治冷漠,但是看看這種「瘋選舉」的態勢,又會開始懷疑這樣的說法。為什麼會「瘋選舉」?原因就是「選舉」是臺灣人唯一可以參與民主政治、行使直接民權的途徑。有人可能會說,不對啊,憲法裡的直接民權除了選舉,還有罷免、創制、複決,後兩項後來合併為公投。那我會反問,這四項民權當中,你行使過幾項?相信絕大部分的人只有參與過選舉投票,甚至有些人連票都沒投過。那其他的三項是制定出來做什麼用的呢?
民主政治裡,選出民意的代表人是相當重要的一環,但是人有許多的變因,我們不知道他們是不是會在「換了個位置後就換了個腦袋」?所以要有另外一個防衛機制來制衡,在民意代表不能符合人民要求時,有其他方式可以反制以貫徹民意。那個方法就是後面三項直接民權。
罷免,望文生義,就是把不適任的民意代表罷免掉,選出新的人來代表。
創制,在人民要求制定法規,民意代表無法(不願)執行時,經由創制權制訂新的法規。
複決,民意代表制定出來的法規唯反人民意願時,人民得以以選票否決。
也就是說,這三項民權是對民意代表及政府的「不信任投票」。
另外一個問題來了,歷來爛民代、黑金民代這麼多,為什麼從來沒有執行過罷免投票?為什麼那麼多的法規不符合現況,甚至導致各種問題層出不窮,為什麼從沒行使過創制複決投票?原因就如前面講的,因為它們是對民意代表的「不信任投票」,所以立法諸公們在拿到人民賦予的權利之後,迫不及待地就把這三項民權的執行難度不斷提高,高到你寧願拿頭去撞銅牆鐵壁,也不想攀過那道高牆。
而選舉法呢?從「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到解嚴後的多次修法,把選舉的法規越訂越鬆,甚至變成只有有權勢的人才能玩的遊戲。在這樣不對等的制衡力量下,民權如何能夠伸張?
記得是國中時候公民課時讀到這四項權利,那時對於罷免法的門檻就有疑慮,直覺就是:這樣的規定,如果真要執行起來,幾乎是不可能。但那時的社會表象是一片清明,人民相信「選賢舉能」,會出來參選的一定都是賢者、能人,我們應該相信他們為民服務的信念不會改變,所以即使罷免得門檻高,反正用不上,所以也無所謂。
經過修法之後,臺灣現在擁有了堪稱全世界門檻最高的罷免法,關於規定有多機車,有興趣可以去爬一下罷免法的條文,從第75條規定開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
「1947年罷免權入法後,就幾乎沒有被調整過。在1994年修了唯一一次,卻是立委為了自己,把罷免門檻再調高。除了世界最嚴苛的連署要求,需要13%的選民連署,在某些選區,根本已經高過當選票數。
蒐集連署的過程中,還規定不得為罷免宣傳,相較每次選舉大張旗鼓,罷免權和選舉權完全不對等。最難的是:就算罷免成案,還需選區半數選民投票,贊成者超過半數才算成功罷免,這種計算方法把未表態者都當作反對罷免,造成罷免提案對政治人物根本不痛不癢。」
(引申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62594&page=1 2014/11/23天下雜誌 挑戰全球最難罷免制!割闌尾運動的「如意算盤」是…)
現在有一群人在進行「割爛委」的連署活動,很多人並不看好,甚至直言絕對會失敗,加上中選會又充當執政者的打手,多方刁難,使得各方都認為不樂觀,但是割爛委團隊表示:「有這麼多人支持,還罷免不掉的話,這代表的是法條有問題,未來修法會更具有正當性。」
這又回到修法的問題,也就是創制複決權的行使。
《公民投票法》制定的主要背景,是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項公民投票權,但是對於憲法的創制複決權一直由國民大會所主導,人民無法透過提案創制國家政策或修改憲法。在民主改革的浪潮下,以公民投票的形式行使直接民權,成為立法的主要推手,同時亦可限制立法院的權力,因為最終需要經過公投才能通過具爭議的法案。而台灣作為一個政治實體,此法將提高台灣修改憲法的認受性。
《公民投票法》是一部現行中華民國法律,於2004年1月2日起正式實施。該法通過立法保障中華民國國民實踐公民投票的權利。(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公民投票法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5%AC%E6%B0%91%E6%8A%95%E7%A5%A8%E6%B3%95)
現行的公投法又被稱為「鳥籠公投法」,之所以會被冠以這樣的稱呼,是因為當時參與制定條文的立委曾表示,這個規定的目的,就是讓公投根本無法實踐。
修憲公投條文內容如下
公民投票的提案:公民投票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公民投票的連署: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公民投票的結果: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