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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朋友聊天,席間一位在連鎖企業擔任電腦部門主管的朋友提到他們公司如何對盜用客戶積點、轉賣公司產品等等違規行為以電腦系統清查,並依結果逞處。另一位朋友說:難道前輩員工沒有告訴新人這些事情會被抓嗎?

我倒是有不同的看法,我說:這些員工會做這種事,通常就是跟前輩學的,只是前輩以前在做這些事情的時候,電腦的功能還沒辦法揪出這些問題,所以後輩也以為自己可以依樣畫葫蘆。沒想到算盤打錯,等到被電腦系統過濾出來後,後悔為時已晚。

 

臺灣根本不適合民主,還是戒嚴得好,這樣就不會這麼亂了!

這幾句話,勾起了回憶。好多好多年前,我也曾這麼說。然後經過了許多年,這句話放在我心裡,不曾再說出口,直到318社運,在初期,我又說出了這句話。

這幾天又再次聽到。在那一剎那,我腦子裡轉過了許多這半年來認識的人、聽過的事、經歷過的場景、學到的經驗。在短短的瞬間,腦子裡已經有結論。

 我生在戒嚴時期,人生的前半歲月,臺灣處在戒嚴狀態,三十五歲以上的人,也就是現在社會上的中堅,在懂事之初或之後,都經歷過戒嚴時期。那時所謂的民主,只不過是掌權者給予的恩賜,國家資源、政治、經濟、軍事都掌握在國民黨手上,言論被箝制,任何的反對聲音、貪腐行為,全部可以國家安定之名,一手擋下。不論是政府官員、民意代表,都是國民黨的天下,所以哪會有什麼不好的風聲洩漏出來?那時的狀況,不是所有的壞事都沒發生,只是人民不知道。現在會讓人覺得亂,是因為資訊藉由網路發達,可以快速傳遞,事情不再是想擋就擋得了、想遮就遮得住。就像我一開頭提到的情節,國民黨之所以現在左支右絀,就是沒有注意到時代的脈動,以為自己還可以隻手遮天、恣意妄為。就算是知道了,也深信人民在經過數十年的洗腦後,不會提出反抗。

 當然,很多人會說他寧願不知道。這總是讓我想到一位親戚說過的話,她說:唉呀!我才不要去做什麼身體檢查。沒做,反正都不知道。做了,如果發現身體有什麼問題,不是很麻煩、嚇死自己嘛?

人生自古誰無死,差別只在於是知道怎麼死跟不知道怎麼死的,這是個人選擇。但如果不想死得不明就裡呢?有這種「寧願不知道」的人,會不會在生命的最後一刻後悔,如果當初能夠及時發現,提早治療,是不是能多活個幾年呢?

 我當初會認為戒嚴比民主好,是因為我還不懂民主是什麼。是的,從出生就長在這個號稱民主的國家,卻還不懂民主是什麼?很荒謬是嗎?別忘了,我們生長在一個空有民主框架,卻沒有實質民主的結構中。但是當我們了解真正的民主之後,應該會有全然不同的視野。

 周六就要舉行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九合一選舉了。很多人會說臺灣人對政治冷漠,但是看看這種「瘋選舉」的態勢,又會開始懷疑這樣的說法。為什麼會「瘋選舉」?原因就是「選舉」是臺灣人唯一可以參與民主政治、行使直接民權的途徑。有人可能會說,不對啊,憲法裡的直接民權除了選舉,還有罷免、創制、複決,後兩項後來合併為公投。那我會反問,這四項民權當中,你行使過幾項?相信絕大部分的人只有參與過選舉投票,甚至有些人連票都沒投過。那其他的三項是制定出來做什麼用的呢?

民主政治裡,選出民意的代表人是相當重要的一環,但是人有許多的變因,我們不知道他們是不是會在「換了個位置後就換了個腦袋」?所以要有另外一個防衛機制來制衡,在民意代表不能符合人民要求時,有其他方式可以反制以貫徹民意。那個方法就是後面三項直接民權。

罷免,望文生義,就是把不適任的民意代表罷免掉,選出新的人來代表。

創制,在人民要求制定法規,民意代表無法(不願)執行時,經由創制權制訂新的法規。

複決,民意代表制定出來的法規唯反人民意願時,人民得以以選票否決。

也就是說,這三項民權是對民意代表及政府的「不信任投票」。

另外一個問題來了,歷來爛民代、黑金民代這麼多,為什麼從來沒有執行過罷免投票?為什麼那麼多的法規不符合現況,甚至導致各種問題層出不窮,為什麼從沒行使過創制複決投票?原因就如前面講的,因為它們是對民意代表的「不信任投票」,所以立法諸公們在拿到人民賦予的權利之後,迫不及待地就把這三項民權的執行難度不斷提高,高到你寧願拿頭去撞銅牆鐵壁,也不想攀過那道高牆。

而選舉法呢?從「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到解嚴後的多次修法,把選舉的法規越訂越鬆,甚至變成只有有權勢的人才能玩的遊戲。在這樣不對等的制衡力量下,民權如何能夠伸張?

記得是國中時候公民課時讀到這四項權利,那時對於罷免法的門檻就有疑慮,直覺就是:這樣的規定,如果真要執行起來,幾乎是不可能。但那時的社會表象是一片清明,人民相信「選賢舉能」,會出來參選的一定都是賢者、能人,我們應該相信他們為民服務的信念不會改變,所以即使罷免得門檻高,反正用不上,所以也無所謂。

經過修法之後,臺灣現在擁有了堪稱全世界門檻最高的罷免法,關於規定有多機車,有興趣可以去爬一下罷免法的條文,從第75條規定開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

 

「1947年罷免權入法後,就幾乎沒有被調整過。在1994年修了唯一一次,卻是立委為了自己,把罷免門檻再調高。除了世界最嚴苛的連署要求,需要13%的選民連署,在某些選區,根本已經高過當選票數。

蒐集連署的過程中,還規定不得為罷免宣傳,相較每次選舉大張旗鼓,罷免權和選舉權完全不對等。最難的是:就算罷免成案,還需選區半數選民投票,贊成者超過半數才算成功罷免,這種計算方法把未表態者都當作反對罷免,造成罷免提案對政治人物根本不痛不癢。」

(引申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62594&page=1 2014/11/23天下雜誌 挑戰全球最難罷免制!割闌尾運動的「如意算盤」是…)

 

現在有一群人在進行「割爛委」的連署活動,很多人並不看好,甚至直言絕對會失敗,加上中選會又充當執政者的打手,多方刁難,使得各方都認為不樂觀,但是割爛委團隊表示:「有這麼多人支持,還罷免不掉的話,這代表的是法條有問題,未來修法會更具有正當性。」

這又回到修法的問題,也就是創制複決權的行使。

 

《公民投票法》制定的主要背景,是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項公民投票權,但是對於憲法的創制複決權一直由國民大會所主導,人民無法透過提案創制國家政策或修改憲法。在民主改革的浪潮下,以公民投票的形式行使直接民權,成為立法的主要推手,同時亦可限制立法院的權力,因為最終需要經過公投才能通過具爭議的法案。而台灣作為一個政治實體,此法將提高台灣修改憲法的認受性。

公民投票法》是一部現行中華民國法律,於2004年1月2日起正式實施。該法通過立法保障中華民國國民實踐公民投票的權利。(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公民投票法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5%AC%E6%B0%91%E6%8A%95%E7%A5%A8%E6%B3%95

 

現行的公投法又被稱為「鳥籠公投法」,之所以會被冠以這樣的稱呼,是因為當時參與制定條文的立委曾表示,這個規定的目的,就是讓公投根本無法實踐。

修憲公投條文內容如下

公民投票的提案:公民投票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公民投票的連署: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公民投票的結果: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因為修憲是屬於全國性的議題,所以必須以上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數為基準來訂定人數門檻。上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數約為1800萬人,所以依此推算:

公民投票的提案需9萬人,公民投票的連署須90萬人。通過這兩關之後,公投議題才能成立並進行投票。

 

而第三關的規定又是如何呢?必須有超過900萬人出來投票,這場投票才算有效。如果投票人數未超過900萬人,不論是支持哪一方人數多,這場公投都不算數。

 

一般選舉投票,就是以簡單多數決來決定結果,得票多者勝,未投票及廢票則不計數。但公投法卻不是,除了廢票不計數之外,未投票者人數一律計入「不同意」的反對票。

 

所以反對方要操弄公投的最佳手法,就是鼓勵大家不要去投票,只要投票總人數不超過900萬人,即使贊成的人有890萬票,反對的人0票,這個公投一樣不會通過。看出0>8900000的荒謬了嗎?

 

另外還有一個操弄的方式,就是公投主文的命題。前面提到的反對、贊成,一定是有個主題要表決,而反向表述與正向表述也會導致完全不同的結果。

這陣子食安問題層出不窮,就假設以「提高食安監督相關規定」為公投主題來做比較:

1.      如果公投命題主文是:你是否「贊成」提高食安監督相關規定?

      結果:

A.     投票人數1000萬,未投票人數800萬,投票人數中贊成850萬,不贊成 150萬,那贊成與不贊成的票數就是:850贊成v.s.150萬不贊成+800萬未投票視為不贊成。投票結果就是「不贊成方」(即反對方)獲勝,食安監督相關規定「不需要」提高。

B.     投票總人數850萬,未過半,投票無效。

 

2.      如果公投命題主文是:你是否「反對」提高食安相關規定?

     結果:

A.     投票人數1000萬,未投票人數800萬,投票人數中反對850萬,不反對150萬,那反對與不反對的票數就是:850反對v.s.150萬不反對+800萬未投票視同不反對。投票結果就是「不反對方」(即贊成方)獲勝。食安監督相關規定「必需要」提高。

B.     投票人數850萬,未過半,投票無效。

 

所以如果意圖使公投失敗,鼓勵大家不投票,使投票人數不過半,就是最佳的策略。

 

由於有這樣的命題陷阱,所以如何搶得將命題訂為「反向表述」的主導權,就成為公投裡很重要的攻防戰。這也是為什麼「投票人數須超過50%」的門檻會成為公投最後的最大障礙。只有廢除50%人數門檻的規定,公投才能有展現真正民意的機會。

 

在我了解這些權力及行使之困難的過程中,也看到很多不以為然的言論。認為選舉要後費那麼多人力、物力及時間,當然不該輕言罷免。的確是如此,所以為了避免這樣的浪費,我們就該在投票前審慎思考,以免後患無窮。但是,如果這些民意代表當選後,確實表現得令人無法忍受,難道選民就該放任他們玩四年?如果認真去看許多決策,尤其是關於土地正義、環境保護的議題,很多都是不可逆、無法挽回的損傷,那不是「四年後不讓他們連任」就可以彌補得回來的。再加上行使創制複決的公投法高門檻,對於這些代議士的任意妄為,我們根本沒有力量改變狀況。

 

而對於廢除公投50%門檻的「補正公投法連署」活動,也有獨派的人抨擊根本是披著社運的皮在替國民黨解套,好讓國民黨可以藉由公投決訂統獨問題。這件事情不需要是參與社會運動的人就可以給出答案。一、現在國會是由國民黨佔多數,要廢掉50%門檻,只要動員黨內立委修法,根本不需要人民提案公投就可以完成。二、如果廢除50%人數門檻後舉行統獨公投,並以簡單多數決來決定國家的去向,那就是真正的「民意」,相信這樣重大的議題,沒有多少人會不表示意見。如果結果是「獨派」最恐懼的結果:多數人贊成與中國統一。那就是獨派多年來的宣揚努力不夠,只能怪自己,而不能怪民意流向。再說,國民黨真的敢提統獨公投嗎?如果他們那麼有把握,早就提了。

 

那麼,以簡單多數決來解決重大議題會不會太輕率了?別忘了,選舉就是簡單多數決。而且在罷免及公投投票之前,都還有兩的階段:提案、連署的人數門檻,不是隨便嚷嚷著要罷免、要公投就可以去執行。我們在選舉時,候選人有經過選區裡的選民提名、連署的過程嗎?沒有!沒有!沒有!他只要有錢繳保證金就可以參選。

 

我之所以支持「罷免爛立委」、「補正公投法、廢除50%投票門檻」,就是因為這是最基本的民權,唯有取回這些基本民權來制衡選舉制度,我們才能做到有效地監督政府政策。而將來,不管是誰執政,對象是誰,都必須在這個監督下行事。也為有全民真正的監督,政治才不會汙穢不堪。

 

去執行這個工作很容易嗎?想像一下對於絕大部分不了解這些民權的人,一個個去解說、回答對方的質疑,甚至面對惡意的攻擊,說服大家在連署書上留下個資,你覺得容易嗎?不容易啊!但有人在做,很努力地在做。他們是瘋了、傻了?或者他們仍對於臺灣的民主政治抱持著改變的希望?他們不是一個人、兩個人,他們是一群人、兩群人、很多人,他們最終可能失敗,但他們還是願意計代價,努力地去做。而我們,不需要那麼瘋、那麼傻,我們不需要做任何犧牲,只要讓自己再燃起一些希望,簽一份連署書,成為一份民意的力量支撐他們繼續。

 

11月29日,如果你在投票所附近看見「割爛委」、「全面罷免」、「島國前進」的攤位,請你停下腳步,簽下連署書。在你投下一票選出心中人選的同時,也為自己投下一票,取回選民的尊嚴、取回被偷走多年的權力。

北中南連署站一覽表:http://goo.gl/ieOi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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